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改变文化景观、历史遗迹(址)、特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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