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