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淮阳龙湖保护区环境容量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可以限制或者调整部分区域游览线路,但是应当提前公示限制或者调整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