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环保、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淮阳龙湖保护区的生态监测,对淮阳龙湖保护区水环境、湿地生态、湿地植被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态环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会同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