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护淮阳龙湖保护区的文化景观、历史遗迹(址)、特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和不可移动文物,禁止擅自迁移、拆除、改变。确需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