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植物资源调查,掌握植物资源消长情况,建立野生植物档案。
严格控制在淮阳龙湖保护区采集植物资源。确需采集植物物种、标本、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副产品的,应当依法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范围采集。
严格控制在淮阳龙湖保护区采集植物资源。确需采集植物物种、标本、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副产品的,应当依法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范围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