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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