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