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归德府古城内进行建设活动,开工前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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