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始建于明正德年间的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
第三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
第五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
第六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
第八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对归德府古城内的历史街巷,保护其走向、宽度、空间尺度、两侧界面历史风貌,保持界面连续性。历史街巷沿街建筑应当保持...
第九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
第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维持原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实施不可移动文...
第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
第十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德府古城水域的保护,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
睢阳区人...
第十四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
第十五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
第十六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加强保护。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
第十七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
第十八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商丘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在商丘古城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
第二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
第二十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归德府古城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
第二十三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禁止在归...
第二十四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归德府古城内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应当事先制订保护方案,经睢阳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
第二十五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
第二十六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变电站、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型。电力、电信等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
第二十七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归德府古城内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
第二十八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归德府古城内除执行工作任务的救护、消防、公安、环卫等特种车辆外,严格控制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九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
第三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三)向...
第三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
(三)占...
第三十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禽、家畜;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
第三十五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第三十六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
第三十七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
第三十九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以处以禽类每只五元以上十元...
第四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丘古城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