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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