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