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商丘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在商丘古城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办民俗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古玩店和字画店;
(二)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三)经营传统娱乐业;
(四)组织传统民间艺术表演和民俗活动;
(五)开展民间工艺品收藏、开发、展示和交易;
(六)开发经营传统饮食;
(七)开办传统中医、中药店铺;
(八)宣传推介商丘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开展戏曲文学、影视剧和摄影创作;
(十)经营宾馆、客栈、旅行社以及无污染非机动旅游观光运输业;
(十一)其他有利于商丘古城保护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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