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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