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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