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