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