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