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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