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缮、复建,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缮、复建,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