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德府古城水域的保护,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归德府古城内的排污管网,收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