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