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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