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