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禽、家畜;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钉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品包装物、口香糖残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倾倒垃圾;
(五)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