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三)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一)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三)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