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
(三)占道经营;
(四)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
(三)占道经营;
(四)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