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