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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