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以处以禽类每只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处以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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