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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