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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