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睢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