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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