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恢复城墙、城湖和城郭历史原貌;
(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
(三)对归德府古城南北城门之间的视廊实行保护,保持视廊南北通透。视廊应当与中山街走向重合,且沿中山街两侧5米范围内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6米,5米以外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9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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