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护方案。
归德府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归德府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