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