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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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释放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
第二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
第三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构建政策连续稳定...
第四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五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为市场主体...
第六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服务行...
第七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包括告知、受理、办结、监管等。政务服务...
第八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
第九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规定并公示具体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实行当场办结...
第十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优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依法明确审...
第十一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的审查标准、办...
第十二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第十三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
第十四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
第十六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事项行政审批流程,涉及不同部门...
第十七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资本市场融资等...
第十八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县(...
第二十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依法慎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倡导采取...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文明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
第二十六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
第二十九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接国家统一的在线监督系统平台,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
第三十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制度,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第三十一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违规干预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案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