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九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规定并公示具体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