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优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依法明确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需要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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