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二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用企业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费用或者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经营性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用企业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费用或者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经营性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