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四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