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三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指定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将承担的服务事项分包、转包、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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