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