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资本市场融资等金融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金融机构应当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质)押物范围,丰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融资类型,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歧视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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