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事项行政审批流程,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供水、供气、供热新增企业用户报装,应当自报装之日起分别于五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八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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