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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