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不得向市场主体强制收费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不得向市场主体强制收费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