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罚款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实施,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罚款或者不按照标准随意实施罚款;对市场主体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罚款;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免除罚款。严禁随意执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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