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依法慎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倡导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采取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予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工、停产、停业的措施。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工、停产、停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