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施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同一部门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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