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办理涉及市场主体及其主管人员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慎适用调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