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一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的审查标准、办理流程,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提高审批效能。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提高审批效能。